花蓮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

501體適能

坪數:29坪

可容納人數:24人

場地內設備:玻璃白板×1、白板×1

收費價格(每時段): 平日$1200 、假日$1400

502休憩室

坪數:17坪

可容納人數:17人

場地內設備:65吋電視、沙發、桌、椅

收費價格(每時段): 平日$950 、假日$1150

503會議室

坪數:30坪

可容納人數:50人

場地內設備:音響設備、玻璃白板、懸吊式投影機、桌上有線麥克風、桌、椅

收費價格(每時段): 平日$1800 、假日$2000

504多元視聽室

坪數:30坪

可容納人數:24人

場地內設備:卡拉OK、布幕、桌、椅

收費價格(每時段): 平日$1200 、假日$1400

505手工藝教室

坪數:22坪

可容納人數:17人

場地內設備:玻璃白板、桌、椅

收費價格(每時段): 平日$1000 、假日$1200

場地租用時段

早上時段為08:00~12:00;下午時段為13:30~17:30。

本中心於08:00開啟,關閉時間依場地使用狀況調整之,最晚於17:30關閉,故請各單位於借用申請時亦將場佈及撤場時間納入使用時間,於08:00~17:30時間區間中妥善利用場地。

國定假日休館期間另行公告。

※ 如遇大樓消毒、清潔等工程將暫停場地租用,另行公告。

場地使用説明

1. 每時段4小時,未滿4小時,仍以1個時段計。

2. 彩排、預1小時內免費,超過1小時以1時段收費。

申請方式

• 官網線上申請。

• 於上班時間洽花蓮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一樓管理辦公室,現場填寫場地租用申請表。

• 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(03-8222-096),需7天內補申請資料。

※上述申請後須於7天內繳付保證金1,000元,方提供保留,未付保證金者不于保留。保證金於活動結束,經管理單位檢查場地設備無損毀或短少後,無息退還。

可免費借用之設備

• 活動投影機1台(一般商務應用投影機)。

• 活動投影布幕1台;以無設有布幕空間優先借用。

• 手提式音響1台(含麥克風2支);供無音響設備空間使用,但同時段以504多元視聽教室優先使用。

• 延長線以借用1條為原則,若有剩餘,至多借用2條。

※若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或照價賠償,選擇照價賠償者,不得對價格有任何異議。

場地用途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優先,並以下列活動為限:

1. 與社會福利政策及服務推廣相關之集會、研習、演講及課程等。

2. 休閒、育樂、文化藝術及展覽。

3. 體適能室以從事體適能或運動相關活動優先。

4. 一樓中庭為公共使用空間,原則不開放申請舉辦活動或表演活動,如有特殊需求,僅以花蓮縣內舉辦之活動、公益活動、政令宣導等開放申請,以一次性活動為原則,禁止長期性活動。

5. 如需舞台搭建,請提前申請,場地牆面地板禁止釘洞、鑽孔、黏貼等,如有場地毀損之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6.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核准之活動。

租借優惠

免費提供冷氣、WIFI網路、飲水機。

優惠方式:

• 花蓮縣身心障礙團體一律9折計費。

• 凡租用時段達4時段(不含4時段)以上者9折計費。

付費方式

• 臨櫃繳交現金或轉帳,將轉帳後來電聯繫確認。

• 場地使用前3個工作日需完成繳付場地使用費用,場地使用前未繳交費用不得使用場地,且不退還保證金。

轉帳帳號:第一銀行 153-50-316432

戶名: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

※憑證欄請註記:身障中心場地租用費

取消與變更

• 取消檔期或異動改期時,7天前由申請人辦理變更申請。

•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咎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如天災(依縣市政府公告停班停課為準),而導致場地之使用取消或變更,得與本中心重議檔期,如因此解約,相關已繳費用本中心無息退還。

• 已付保證金,改期或取消檔期,異動以一次為限,需於使用日前7天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,異動後須如期使用,再有異動將不予受理並保證金不于退還。

• 使用日(含)前 2 天內,不接受申請單位以任何其他理由取消合约或要求另議檔期異動,亦不退還相關費用(保證金及場地費)。

※ 例:申請使用日10/15,則10/13~10/15要求取消或延期均不與受理亦不退費。

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必要時本中心得逕行終止場地使用,相關費用不予退還:

1. 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
2. 使用火把、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。

3. 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。

4. 違反法令、公共安全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
場地使用規範

• 使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,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。

• 使用設備器材,除管理單位提供之項目外,其餘物品應自備。

• 使用本場地及相關設備器材,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,並遵守本租用管理辦法,若有任何違反或損壞,應負責賠償或修復。

場佈應配合事項:

1. 有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需求者,應先經管理單位許可始得於指定地點用無痕膠帶固定張貼,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。

2. 牆面未經管理單位許可,不得塗寫釘掛,黏貼請使用環保黏土、無痕膠帶,若造成牆面毀損,收取維修費1,800元。

3. 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,應先經管理單位許可始搭建。

4. 應於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桌椅排列回復原狀,清潔乾淨,油膩污垢應以清潔劑洗淨,垃圾裝袋,並將非本中心所提供之物品或佈置等拆除運離會場。

5. 連續借用場地之單位請勿將教具、紅布條等放置場地內,每場次活動結束後須回復原樣(含撤除張貼與黏貼之膠布),以維護下一時段使用單位權益。

• 申請單位所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保管,本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賠償之責,亦不提供寄放物品之服務。

• 未經管理單位許可,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爐灶、電器等用品。

• 開放冷氣時請關閉窗戶並隨手關門,以節約能源。

• 不得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
• 活動進行時請控制音量,不得影響周邊他人使用權益,必要時本中心得逕行終止場地租借。

• 需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。

• 申請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管理單位指導。

• 本中心全館全面禁煙,禁止飲酒。

• 違反本條前項各款規定者,應依法負其責任,管理單位得立即停止申請單位使用,並保有後續及未來申請使用核准權。如致場地管理單位遭受損害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違反者管理單位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,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。

• 申請單位活動結束後,需經管理單位派員檢查場地、設備及器材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;如有短少或損壞,應即補足或修復,並負損害賠償責任;違反者,管理單位得逕行補足或修復,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。

• 主管機關得優先預約使用未接受申請使用之場地時段。

• 違反本中心場地租用管理辦法者,本中心有權立即終止租用,相關費用不予退還。

花蓮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用管理辦法下載(.pdf)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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